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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时间期限起算点,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满三年”以上,可以《商标法》第49类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
(一)国内注册商标撤三申请时间
对国内注册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一般情况下,三年起算点为商标注册公告之日。
1、商标局在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未收到异议申请的,以商标注册公告所载公告日起算。
如果该商标注册公告日为 2022 年 1 月 1 日,注册满三年的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日(期限的首日不计算在内),若后续无异议程序,提出撤三的最早日期为 2025年 1月 2 日(满三年才能提出对于国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3款)。
(二)国际注册商标撤三申请时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情况更复杂,因为马德里体系下存在驳回(拒绝)期限。当国际注册延伸至中国时,商标局有固定时间发出驳回通知:
《马德里协定》是12个月(实践中更常见);
《马德里议定书》是18个月。
只有在国际商标驳回期限届满之后,三年期限才开始计算(前提是未被驳回或异议)。
举例:
如果商标局在2021 年1月1日收到国际申请,并适用18个月期限,则驳回期截止于2022 年7月1日。此后,三年自该日开始计算,因此最早可于2025 年7月2日提出撤销。
马德里注册中的特殊情形,商标实践中往往更复杂:
部分驳回(仅部分商品/服务被拒绝)
对于获准注册的商品/服务,三年自适用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算起。
在驳回期满时仍处于复审或异议程序
三年期限自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从驳回期限届满之日。
批准早于驳回期限届满
如果已经准予注册,决定在期限届满之前生效,三年仍应从驳回期限届满之日算起,而非相对更早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日。
这些规则确保三年倒计时与商标在中国获得“稳定有效”保护的时间一致。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区别
| 对比项目 | 马德里议定书 | 马德里协定 |
|---|---|---|
| 基础要求 | 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 基础注册 |
| 驳回期限 | 12个月或18个月(可延长) | 12个月 |
| 救济 | 可转为国家注册 | 无 |
| 工作语言 | 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 法语 |
| 规费 | 统一规费 + 单独规费 | 统一规费 |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撤三申请原因:
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
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激活商标资源。鼓励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防止“商标囤积”、“商标抢注”等现象;
清理闲置商标。节约商标资源,为具有真实善意使用商标意图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和使用扫清障碍。
撤三制度规定属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范,而非商标注册的要件规范。
对促进注册商标的有效运用、完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撤三申请流程:
申请处理环节
形审受理环节
通知送达环节
证据提交环节
实质审查环节
决定送达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