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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十年前注册了一个电器商标,生意红火时把商标质押给银行贷了款。后来生意下滑,三年多没怎么使用。今年春天,他突然收到商标撤销通知书。
老李心想:“商标都押在银行了,没法用,这不就是正当理由?”他赶紧咨询在策朋知识产权的老同学。
律师回答:“质押是你主动做的商业决定,法律上并不禁止你继续使用。法定正当理由只有四类,质押哪一种都不算。赶紧找这三年的使用证据才是正路。”
老李连夜翻出几份外卖合同和发票,在两个月答辩期内提交。三个月后,撤三申请被驳回,商标保住了。
一、法律依据:正当理由只有四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仅限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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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权利人主动将商标权担保融资,既非客观障碍,也非不可归责,因此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
二、被提撤三,正确做法两步走
第一步:优先提交使用证据
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提交商标撤三申请日往前三年的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参展记录等。
第二步:确实无证据,再考虑正当理由
举证标准极高,需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政府文件或法院裁定等。仅凭“质押了”无法获得支持。
三、核心提醒
“商标质押是你主动的商业选择,不是法律承认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