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质押非“挡箭牌”,注册商标撤三答辩启示

阅读:7 2026-07-20 22:29:30

老李十年前注册了一个电器商标,生意红火时把商标质押给银行贷了款。后来生意下滑,三年多没怎么使用。今年春天,他突然收到商标撤销通知书。

老李心想:“商标都押在银行了,没法用,这不就是正当理由?”他赶紧咨询在策朋知识产权的老同学。

律师回答:“质押是你主动做的商业决定,法律上并不禁止你继续使用。法定正当理由只有四类,质押哪一种都不算。赶紧找这三年的使用证据才是正路。”

老李连夜翻出几份外卖合同和发票,在两个月答辩期内提交。三个月后,撤三申请被驳回,商标保住了。

一、法律依据:正当理由只有四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仅限以下四种:

不可抗力
地震、洪水、战争等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客观事件
政府限制
政府出台政策禁止或限制该行业经营
破产清算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正常经营
其他不可归责事由
需同时满足“主观不可归责”和“客观实质性障碍”

质押是权利人主动将商标权担保融资,既非客观障碍,也非不可归责,因此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

二、被提撤三,正确做法两步走

第一步:优先提交使用证据

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提交商标撤三申请日往前三年的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参展记录等。

第二步:确实无证据,再考虑正当理由

举证标准极高,需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政府文件或法院裁定等。仅凭“质押了”无法获得支持。

三、核心提醒

  • 质押不是正当理由,别心存侥幸。
  • 答辩期限只有两个月,务必及时提交。
  • 证据时间范围:撤三申请日向前推三年。
  • 仅提交质押登记证明毫无用处。

“商标质押是你主动的商业选择,不是法律承认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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